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467號
TPDV,104,司促,23467,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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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唯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瑞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陸佰陸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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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