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妍霓(原名陳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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