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369號
TPDV,104,司促,23369,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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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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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