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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