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364號
TPDV,104,司促,23364,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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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展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
  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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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