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170號
TPDV,104,司促,23170,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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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隆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于芷楊志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百齡興業有限公司,而非二位債務人,
  如欲對馮于芷楊志惇為請求,應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
  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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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齡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