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7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隆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于芷、楊志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狀附支票發票人為百齡興業有限公司,而非二位債務人, 如欲對馮于芷、楊志惇為請求,應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 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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