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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