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119號
TPDV,104,司促,23119,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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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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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