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057號
TPDV,104,司促,23057,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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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茹玉
      陳冠銘
一、債務人張茹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張茹玉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冠銘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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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