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茹玉
陳冠銘
一、債務人張茹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張茹玉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冠銘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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