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016號
TPDV,104,司促,23016,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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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蘇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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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