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蘇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大小章正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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