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邵棚(即邱沛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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