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柒萬叁仟捌
佰叁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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