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946號
TPDV,104,司促,22946,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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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柒萬叁仟捌
  佰叁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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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