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衍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丁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捌萬肆仟肆
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叁
拾伍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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