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930號
TPDV,104,司促,22930,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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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衍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丁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捌萬肆仟肆
  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叁
  拾伍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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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