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馬嘉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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