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920號
TPDV,104,司促,22920,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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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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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