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810號
TPDV,104,司促,22810,20151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眾影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捷眾影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