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眾影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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