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張淑娟究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為債務人?如欲對 張淑娟為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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