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605號
TPDV,104,司促,22605,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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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魯孝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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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