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96號
TPDV,104,司促,22596,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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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聰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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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