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收取新臺幣伍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份約定以,應付
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
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求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