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53號
TPDV,104,司促,22553,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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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嘉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德兆發支付命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 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明文可參。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 就該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 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德兆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 人曾就該債權成立民事判決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 459 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 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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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