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19號
TPDV,104,司促,22519,2015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弘誠(即歐樹發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歐樹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陸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歐樹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