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健宏即玲龍音響家電生活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