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14號
TPDV,104,司促,22514,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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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健宏即玲龍音響家電生活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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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