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觀點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刁偉豪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