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27號
TPDV,104,司促,22427,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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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詩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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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