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詩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