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2385號)
緣相對人何俊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應
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
年8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9743元消費款、新臺幣659元
循環利息,(自95年7月3起至95年8月21日止),總計新臺幣8
0402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
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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