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309號
TPDV,104,司促,22309,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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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發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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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