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發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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