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耀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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