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76號
TPDV,104,司促,22176,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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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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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