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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