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52號
TPDV,104,司促,22152,2015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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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或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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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