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寶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或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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