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究係寶田食品有限公司亦或是黃建樺。
(狀附契約書未列寶田食品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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