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00號
TPDV,104,司促,22100,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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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靖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富雄楊家培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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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