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39號
TPDV,104,司促,22039,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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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添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豪旅行社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查經濟部公司資
  料正確名稱為「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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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