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楊添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豪旅行社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陳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查經濟部公司資 料正確名稱為「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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