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木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叁仟柒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