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19號
TPDV,104,司促,22019,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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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木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叁仟柒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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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