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杰有限公司、李伊杰、李木森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紘杰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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