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政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章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政居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之。
二、提出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吳章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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