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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961號
TPDV,104,司促,21961,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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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政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章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政居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之。
二、提出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吳章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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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