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415號
TPDV,104,司促,21415,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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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佳穎
      林尚泉
      謝文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穎、林│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517 │尚泉、謝文│月24日起  │      │       │
│  │元  │蘭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穎、林│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517 │尚泉、謝文│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5號)
  (一)緣債務人林佳穎於民國101~102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林尚泉謝文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103,048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佳穎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46,5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尚泉謝文蘭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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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