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333號
TPDV,104,司促,21333,2015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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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正容即大觀自成設計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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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