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臺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 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
貳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