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50號
TPDV,104,司促,20750,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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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翠姚
      張適泓
      賴建正
      林義焜
      李雅萍
      趙玉鳳
      黃暐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 柱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之請求金額,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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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