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55號
TPDV,104,司,255,20151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大野哲郎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樊湘晴(住新北市○○區○○路○○巷○號十二樓之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七樓,公司統一編號:一六七四八八七六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 算完結,並經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同意 委派樊湘晴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 規定,聲請指定樊湘晴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 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以上均含中、英文本) 、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包括正、反面)、簿冊保管文件清單 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 司司字第5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