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2號
TPDV,104,勞訴,72,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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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郭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舜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複代理人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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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