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4年度,35號
TPDV,104,勞簡上,35,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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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湯瑪玲
被上 訴 人 敦化新城乙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戚冠鈞
訴訟代理人 張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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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