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湯瑪玲被上 訴 人 敦化新城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戚冠鈞訴訟代理人 張曉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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