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85號
TPDV,104,勞執,85,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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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未依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義務之
  證明文件(如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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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