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未依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義務之
證明文件(如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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