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4年度,14號
TPDV,104,再,14,201512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李成烈即誠盛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文良間因10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
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