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287號
TPDV,103,重訴,1287,2015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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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謝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得裕侯政伯侯政廷侯淙仁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39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6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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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