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謝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得裕、侯政伯、侯政廷、侯淙仁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39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6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