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93號
TPDV,103,訴,5093,2015122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閻品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玖佰捌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