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裕明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號五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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