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聰明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余永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李聰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4年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彰化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一筆、旺宏電子股票262股、及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兩筆,有債務人102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一第32頁、第 124至125頁、第191至193頁)。上開土地經本院選任臺灣金 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予以變價,經四次拍賣未 拍定發還債務人;旺宏電子股票委由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行
代為變賣,並將拍賣所得新臺幣(下同)1,018元匯入本院 (見卷二第27至29頁);另債務人亦就保單解約金24,283元 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見卷第12頁、第54頁)。故上開清 算財團財產變價後所得金額共25,301元。又債務人於本件清 算程序中亦預納程序費用6,000元(見卷一第215頁),故列 入清算財團併予分配。就上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合計31,301 元,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4年12月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現已分 配完結,有分配表、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附卷供參(見卷二 第64至81頁),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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