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249號
CHDV,106,司票,1249,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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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劉寶元
上列聲請人劉寶元因與相對人劉誌暐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劉寶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之「附表」乙份。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2張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66,400
  元及新臺幣150,000元)原本所載,其票面總金額共為新臺
  幣416,400元,與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第一項請
  求金額所載之金額新臺幣316,400元不符,故請具狀釋明本
  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若系爭2張本票已有部分清償
  之情事,則請分別釋明其已部分清償多少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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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