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正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春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