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89號
TPDV,102,勞訴,89,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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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正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春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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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