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61號
TPDM,104,附民,161,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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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鈞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鈺登
被   告 陳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2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 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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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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