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29號
TPDM,104,重附民,29,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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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北宜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宜欣水電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黃郁淇
      黃傳章
      黃文俊
      黃文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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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宜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